青教语办函〔2021〕1号
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
青海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
评估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语委,各高校、省属各中职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语言文字会议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全面落实《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2017〕1号)《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语言文字达标学校建设工作的通知》(青教语〔2018〕3号),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确保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序推进,达标建设任务按时完成,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起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开展评估验收。为此,制定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评估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评估验收。
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 青海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
评估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全面落实《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2017〕1号)《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语言文字达标学校建设工作的通知》(青教语〔2018〕3号),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确保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序推进,达标建设任务按时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验收的原则:
(一)把握导向。以评促建,以评促改,推动各级各类学校采取切实措施,有效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
(二)立足发展。监督与指导并重,反映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基本情况、经验与特色,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尊重规律。遵循语言文字发展规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重在评估各级各类学校职责到位、工作落实情况以及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际效果。
(五)属地管理。除四所本科高校及附属中小幼学校外,各高职院校,省属各中职学校、省三江源民族中学、青海油田教育管理中心所属学校按照属地化管理,纳入地方评估验收范围。
第三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评估验收对象为全省中小学(含中职)、幼儿园、各高校。
第四条 目标任务:
从2021年起,分期分批对全省各地各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进行评估验收,力争2024年全省所有学校全面完成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
2021年底前四所本科高校(含附属中小幼学校)全部完成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
2022年底前西宁市、海东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全部完成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
2023年底前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全部完成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
2024年底前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全部完成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
第二章 评估验收内容
第五条 青海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建设标准及评分细则》(详见附件)。
第六条 评估验收主要围绕学校在语言文字工作的制度建
设、能力建设、教育教学、宣传普及、科学发展等方面展开。
第三章 评估验收的实施
第七条 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开展评估验收前,成立评估验收组。评估验收组由省级督学和语言文字工作专家组成。
第九条 评估验收的程序:
(一)学校自查。在规划开展评估验收的年份,县域内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当年4月底前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验收,报送学校自查自评报告,填写《青海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建设标准及评分细则》。各本科高校组织所属院(系)及附属中小幼学校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当年5月底前向校语委办申请复查,报送院(系)及附属中小幼学校自查自评报告,填写《青海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建设标准及评分细则》。
(二)县级验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语委对辖区内所有各级各类学校进行验收,验收达到要求的,当年5月底前提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语委进行核查,同时报送县级督导评估验收报告,填写《青海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建设标准及评分细则》。
(三)市州复查。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语委组织对申报县(市、区、行委)所有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复查。复查达到要求的,于当年9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省语委报送本地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督导评估方案,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复查报告,并附所辖县(市、区、行委)自查报告,所辖县(市、区、行委)学校自查、复查表,申请省级认定。各四所本科高校语委办开展对所属院(系)及附属中小幼学校复查,复查达到要求的,于当年11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省语委报送本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督导评估方案,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复查报告,并附学校院(系)及附属中小幼学校自查、复查表,申请省级认定。对条件成熟的地区和单位,鼓励提前申报,接受省级认定。
(四)省级审核。省教育厅、省语委将组织专家对各地、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地区和单位进行省级抽查评估验收,审核不通过的须整改重新报送,再接受省级评估验收。
(五)省级抽查。省级评估验收组按照每市州随机抽查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县(市、区、行委),每县(市、区、行委)随机抽查不低于四分之一的学校对各市州进行实地核查评估。省级评估验收组按照本科高校随机抽查不低于四分之一的院(系)及附属中小幼学校进行实地核查评估。
第十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评估验收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访谈、随机听课、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评估验收结果认定
第十一条 省级评估验收组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工作组召开总结会,综合考虑各申报地区、本科高校自评报告和实地核查情况,集中研究确定申报地区抽查县被抽查学校和申报本科高校抽查院(系)及附属中小幼学校认定结果,同时进行汇总赋分、对申报地区和申报本科高校“是否通过实地”形成意见,并向省语委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省语委办公室根据掌握的数据、资料、实地核查情况对申报地区、高校形成最终评估认定结论,确定青海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合格名单。
第十三条 在省级认定过程中,随机抽查县(市、区、行委)被抽查学校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且通过所有环节认定,则该市州当年所有学校可全部认定通过;凡存在任一抽查县(市、区、行委)任一所被抽查学校不达标的,则认定该市州当年所有学校不达标。各本科高校随机抽查院(系)(含附属中小幼学校)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且通过所有环节认定,则该高校当年所有院(系)(含附属中小幼学校)均可认定通过;凡存在各本科高校任一抽查院(系)(含附属中小幼学校)不达标的,则认定该高校当年所有院(系)(含附属中小幼学校)不达标。
第五章 奖励与问责
第十四条 评估验收结果将设定为今后省级文明校园创建、省政府三年一表彰杰出校长等评选的前置条件,纳入年度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畴。对履行语言文字达标建设工作职责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以适当方式问责追责,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青海省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建设标准及评分细则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自评 得分 | 验收得分 | 复查 得分 | |
1 | 制度建设(30分) | 1-1 工作机构 (5分) | 有专设办公机构和专职人员(3分。如为合署、兼职人员则1.5分);有语言文字工作机制,有部门分工负责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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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长效机制 (15分) | 园长熟悉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3分)。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在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中有语言文字内容(3分);用语用字、幼儿培养、教育实践过程中有关于语言文字使用的规章制度,并有定期检查落实制度(3分);纳入职务评聘、教育教学考核评价等制度(3分)。坚持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与教育教学相互促进。有具体奖惩机制(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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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校园环境 (6分) | 普通话是幼儿园的工作语言和基本交际语言(2分)。园内有永久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标识或标语,幼儿园主页有语言文字工作宣传(1分)。园内公文、网站、标语、建筑物等用语用字符合规范,汉语拼音使用规范,外文使用符合标准、规范(2分)。校园文化建设健康、文明、积极向上,体现中国传统文化对幼儿语言文化素养的熏陶(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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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经费保障 (4分) | 有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管理严格、使用规范、效益显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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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能力建设(25分) | 2-1 规范意识 (5分) | 教师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方针和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强(2分)。具有对中华优秀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和自信心(1.5分)。幼儿初步具有规范使用普通话的意识(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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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教师能力(12分) | 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教师培训方案,强调培训效果(4分)。重视教师基本功训练,通过定期培训、综合培养等方式,提高教师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水平,并适应教育教学的新要求(4分)。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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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幼儿能力 (8分) | 在幼儿培养目标中有语言规范意识和语言交际能力的要求(2分)。逐步提高幼儿普通话应用能力,并达到《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相应的要求(2分)。幼儿能够听懂普通话、愿意讲普通话、并能用普通话表达,具有文明的语言习惯(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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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教实践(35分) | 3-1 保教活动(20分) | 教师在保教活动中均使用普通话,教案、课件等用字、书写规范(10分)。注重幼儿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注重语言素养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保教活动中的融合(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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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文化传承 (8分) | 用适合幼儿的方式方法,组织开展中华经典诗词诵读等活动(3分)。注重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将爱父母、爱家乡、爱祖国的教育贯穿于各个教育环节(3分)。教师自觉成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表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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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创新实践 (7分) | 积极探索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新途径、新方法(2分),重视幼儿语言学习方法研究(2分),结合本地和本园实际情况及办学特色,创造性地开展各种语言文化活动,形成品牌或传统(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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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宣传普及(10分) | 4-1 法制宣传 (4分) | 将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列入幼儿园普法宣传教育,网站、信息屏或宣传栏中有相关内容并定期更新(2分)。教职工熟悉、掌握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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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推广普及 (6分) | 每年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开展寓教于乐、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3分)。积极发挥幼儿园在家园互动中的重要作用和对社会的辐射带动作用,并通过“小手拉大手”等活动,为家长和社会提供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咨询或培训服务工作(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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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满分为100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85分及以上为良好,95分及以上为优秀;2.指标1-3中,如果幼儿园名牌、公章等有用字不规范的此项不得分;3.指标2-2,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及以上)达标率低于98%的此项不得分。4.各地可自设定特色项目为加分项,总分不超过5分。 | ||||||
附件2
青海省中小学校(含中职)语言文字工作建设标准及评分细则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自评得分 | 验收得分 | 复查 得分 | |
1 | 制度建设(25分) | 1-1 工作机构 (5分) | 有专设办公机构和专职人员(3分。如为合署、兼职人员则1.5分);有语言文字工作机制,有部门分工负责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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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长效机制 (10分) | 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体现在学校发展规划中(2分);语言文字工作有计划、有过程、有总结(2分);学校行政工作人员熟悉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分);有规范使用制度(1分);有定期检查落实制度(1分);纳入职务评聘、教育教学考核评价(1分);有奖惩机制(1分);有专门课程(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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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校园环境 (6分) | 普通话是学校的工作语言和基本交际语言(1分)。校内有永久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标识或标语,学校主页有语言文字工作宣传(1分)。重视环境对学生语言文化素养的熏陶作用(2分)。校内用语用字符合规范及相关要求,汉语拼音使用规范,外文使用符合标准、规范(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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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经费保障(4分) | 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管理严格、使用规范、效益显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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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能力建设(30分) | 2-1 规范意识(5分) | 教师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强,学生有自觉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2分);高年级学生有较强的中华文化和语言的自豪感(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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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教师能力 (10分) | 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教师培训方案,强调培训效果(2分)。重视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通过定期培训、综合培养等方式,提高教师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并适应教育教学的新要求(3分)。任课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2分)。职工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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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学生能力 (15分) | 学生培养目标中有明确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要求,逐步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并达到课程标准的相应要求(8分)。学生能熟练规范地使用普通话(3分);熟练掌握和使用应知应会的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书写规范(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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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教学(25分) | 3-1 教学活动 (15分) | 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3分)。教师在授课、教案、讲义、板书、课件、试卷、作业批改等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用语、用字和书写规范(3分)。语文教师熟悉、掌握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3分)。建立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养方案,各学科教学中都重视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和训练(3分)。语文课重视学生口语交际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有日常和定期的口语考核(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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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文化传承 (10分) | 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体系,注重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教学,将爱父母、爱家乡、爱祖国的教育贯穿于各个教育环节(3分)。学校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等活动(2分);教师自觉成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表率(2分);学生有相关兴趣小组或社团,学生对中华优秀文化有认同感、自豪感和自信心(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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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宣传普及(10分) | 4-1 法制宣传(4分) | 将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列入学校普法宣传教育,网站、信息屏或宣传栏中有相关内容并定期更新(2分)。教职工熟悉掌握、高年级学生基本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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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推广普及 (6分) | 每年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宣传活动(2分)。积极发挥学校在家校互动中的重要作用和对社会的辐射带动作用,带动社会研究和实践,并通过“小手拉大手”等活动,为家长和社会提供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咨询或培训服务(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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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科学发展(10分) | 5-1 科学研究(5分) | 重视学生语言学习方法研究,有可以指导教育实践的研究成果(2分)。研究建立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评价体系,重视并开展学生口语测试评价(2分)。积极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教学方法研究(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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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创新实践(5分) | 结合本地和本校实际情况及办学特色,积极探索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新途径、新方法(2分)。创造性地开展各种语言文化活动,形成品牌或传统(2分)。自主研发语言文字校本课程、教材或教辅材料,取得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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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满分为100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85分及以上为良好,95分及以上为优秀。2.指标1-3中,学校名牌、公章等用字有不规范的此项不得分;3.指标2-2中,教师普通话达标率低于98%的此项不得分;4.各地可自行设定加分项目,总分不超过5分。 | ||||||
附件3
青海省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建设标准及评分细则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自评得分 | 验收 得分 | 复查 得分 | |
1 | 制度建设(20分) | 1-1 工作机构(5分) | 有专设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5分);合署办公,兼职人员(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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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长效机制 (6分) | 语言文字工作有专项计划、有过程、有总结(1分)。学校领导熟悉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0.5分)。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在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中有语言文字工作内容(0.5分);在用语用字、学生培养、教育实践过程中有关于语言文字使用的规章制度,并有定期检查落实制度(1.5分);在职务评聘、教育教学考核评价等制度中,有关于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应用情况的明确要求(1.5分)。建立奖惩机制,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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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校园环境 (5分) | 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重视环境对学生语言文化素养的熏陶作用(1分)。普通话是学校的工作语言和基本交际语言(1分)。校内公文、各式文件、网站、宣传信息平台以及名称牌、指示牌、校风校训、标语、建筑物等用语用字符合规范,汉语拼音使用规范,外文使用符合标准、规范(2分)。校内有永久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标识或标语,有语言文字工作网站(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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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经费保障 (4分) | 将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3分)。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管理严格、使用规范、效益显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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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能力建设(30分) | 2-1 规范意识 (5分) | 教师自觉使用规范语言文字的意识强,具有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2分)。学生有自觉使用规范语言文字的意识;有较强的中华文化和语言的自豪感(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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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教师能力 (7分) | 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教师培训方案,强调培训效果(2分)。重视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提高教师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水平(2分)。教师自觉成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表率(1分)。教师普通话水平、汉字应用水平达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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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学生能力 (18分) | 学生培养目标中有明确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要求,并有相应的落实措施(3分)。学生重视口语交际能力培养和训练,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要求(3分)。师范类或语言类相关专业毕业生,普通话水平达到从业要求的等级的比例为100%、90%、80%(分别得分为8、6、4分;达标率低于80%的,0分)。学校积极为学生提供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服务,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学生达到80%以上(4分,未达到50%的,此项为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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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教学(20分) | 3-1 教学活动 (10分) | 教育教学活动中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3分)。教师在授课、教案、讲义、板书、课件、试卷、作业批改、论文指导等教育教学活动中用语、用字规范(4分)。重视语言文字类课程建设,师范类专业应把教师语言类课程作为必修课设置,逐步提高学生语言文化素养(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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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文化传承 (10分) | 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体系,有中华经典诵读、书写等学生社团,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写、演讲等活动(6分);学生对中华优秀文化有认同感、自豪感和自信心(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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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宣传普及(15分) | 4-1 法制宣传 (5分) | 将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列入学校普法宣传教育,网站、信息屏或宣传栏中有相关内容并定期更新(3分)。教职工熟悉掌握、学生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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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推广普及 (10分) | 组织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系列活动(3分)。承担语言文字、中华经典诵读等培训任务,发挥高校辐射作用,引领区域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3分)。师生参加社会活动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2分)。为社会提供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咨询服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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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科学发展(15分) | 5-1 科学研究 (8分) | 结合学科优势,开展语言文字应用和信息化等方面研究,有科研成果(2分)。研究建立本校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评价体系,研发中华经典诵、写、讲教材(2分)。承担语言文字类科研项目,取得相应成果(2分)。承担语言文字类培训项目,开展培训课程体系建设研究(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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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创新实践 (7分) |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本校办学特色,积极探索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新途径、新方法(2分)。创造性地开展各种语言文化活动,形成品牌或传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2分)。以各种形式积极主动向社会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尤其是中华优秀语言文化(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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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满分为100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85分及以上为良好,95分及以上为优秀;2.指标1-3中,如果学校名牌、公章等有用字不规范的此项不得分;3.各学校可自行评定特色项目为加分项,总分不超过5分。 | ||||||
是否宜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三江源民族中学、青海油田教育管理中心。
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印发
签发人:钟泽海 校对:何伟 打印:史云琴 共印50份